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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后离职 公司仍需支付医疗费

作者:曹光鑫 雷刚  来源:安徽法制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16日

    案例: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水阳法庭顺利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原告唐某虽已与被告抚顺某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其要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仍获得法庭支持。

    唐某,系抚顺某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芜雁高速施工场地雇请的职工。 2009年11月5日,唐某在施工场地使用小铁棍撬钢板时,不慎触电摔下致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八级,停工留薪期为三个月。就工伤事故赔偿,唐某向宣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今年1月4日,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赔偿唐某工伤待遇计101768元,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4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448元。但是,对唐某请求的后续医疗费10000元却以尚未实际发生为由不予支持。裁决后,该公司履行了上述赔偿义务。经相关部门司法鉴定,唐某治伤所需后续费用预计为8000元。唐某以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赔偿依据,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后续治疗费的仲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公司立即给付后续治疗费8000元及鉴定费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后,理应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因工作遭受伤害时应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唐某受伤后被鉴定为工伤,且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八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之间虽已通过仲裁程序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唐某因工伤事故治疗尚未完全终结,后期提取内固定手术是唐某工伤治疗的延续,后续医疗费用虽未实际发生,但该项费用已经有相应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且该后续医疗费系未来提取存在于唐某体内的内固定手术所需,属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其请求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及鉴定费1200元仍应按工伤待遇处理,仍应由抚顺某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而不应从该公司已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448元中扣除。综上,法庭依法判决支持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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