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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人而牺牲 法院判定工伤

作者:张定有  来源:东方今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02日

  李诚家人因南阳市中院10月9日的一纸判决而欣慰。3年前,李诚在下班后为救溺水工友身亡,为申请工伤,家人争辩了3年,南阳市两级法院最终认定他的行为属工伤。昨天,东方今报记者从南阳市中院得知,前不久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专门为此案的审判作出批示,称“司法审判一定要传播社会正义、传播社会道德文明”。

  【回顾】 救工友身亡不属工伤?

  李诚生前在河南中南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2008年6月28日中午,下班后的李诚约上工友小任和小孙,一起到附近的鸭河口水库游泳。

  据小任回忆,他们游泳期间,平时不谙水性的小孙不慎滑入深水并沉入水底。李诚迅速向小孙游去,也潜入水底,并把小孙托出水面。然而忙乱之中小孙两手死死抓住李诚不放,结果两人一起又沉了下去。最后,耗尽体力的李诚沉入水中,失去生命,而小孙则逃过一劫。

  事后,李诚被授予“南阳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考虑到李诚是为救工友而身亡的,2008年7月29日,中南公司向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申请,希望认定李诚的行为为工伤,同时基于李诚的家庭现状,中南公司与李诚家人达成协议,承诺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而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社保局)认为李诚是在私人活动中救人遇难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0年6月14日作出了“李诚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决定。

  申请工伤遭拒后,李诚的家人又向南阳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市政府与社保局的看法一致。

  【官司】 两审官司讨得名分

  李诚家人认为,社保局的认定与《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奖励办法》的规定不符,背离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背离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遂向南阳市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保局认定李诚的行为为工伤。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舍己救人的壮举是典型的见义勇为,是传承中华民族美德的具体体现,是当今社会需要大力弘扬和提倡的。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安全而献身的义举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于是在今年5月3日作出判决,撤销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社保局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向南阳市中院提起诉讼,10月9日,南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影响】 省高院院长赞“案子判得好”

  
李诚的案子,在当地还是首例因见义勇为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判决结果出来后,不少人称该案判决以人为本,有助于倡导见义勇为和弘扬社会正义。

  该案也引起了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关注,在他闻知判决后,提笔批示:“南阳中院这个案子判得好。司法审判工作一定要传播社会正义、传播社会道德文明。这也是司法的精髓。”此前,关于李诚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伤,即使在司法界也存在不同看 法。

  律师闫振伟认为,张立勇院长的批示意义深远。他认为,司法是传播社会道德文明的重要途径。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肯定,激励更多的社会成员投身见义勇为的实际行动,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这是法官的社会责任。

  闫振伟说,张立勇院长的批示还有一个启示,那就是法律适用是立法本意、法律规则与活生生的案件有机结合,离开立法本意,单纯讲条文,会误入机械适用法条的误区。对法律和社会效果统一判断,不仅要考虑判决的合法性,还要考虑是否引领社会崇尚道德、先进和文明的价值取向,是否符合民心所向。

  南阳市委党校教授包晓:这个案件无论是从司法角度讲,还是从社会角度讲,都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李诚是为了救助他人而遇难的,无论是“游泳”还是“救人”,不管是在工作期间还是下班之后,不管是私人活动还是公务活动,都是一种在没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的正义之举。“公共”是相对于“私有”而言的,公共利益没有排他性,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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