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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干私活,受伤谁负责?

作者:魏萍  来源:德州新闻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07日

    案件回放:

    小李是市经济开发区一家机械加工厂的钳工,平日工作认真努力,颇受领导和同事好评。

    2011年10月12日,小李在上班期间自制一枚铁件准备用于修理自家防盗门。在锉削铁件过程中,金属粉末不慎进入右眼,虽经及时住院治疗,但终因眼部感染右眼视力受损降至0.2左右。

    事后小李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经政府工伤保险部门调查核实,认为小李虽在工作期间受伤,但因为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造成损害,不应认定工伤,驳回了小李的工伤认定申请。小李不服准备提起行政复议维权,小李是否应认定工伤呢?

    律师说法:

    对于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而致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综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及其他法律规定,可区分如下三种情况:第一,如果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系单位指派的,其在从事该工作过程中受伤,应该认定为工伤;第二,虽然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不是单位指派的,但其是为单位利益而工作,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予制止的,应认定为工伤;第三,工人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工作,单位没有指派也无法知道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因此,小李的工伤认定申请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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