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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三轮车受伤应认定工伤

作者:赵海骏  来源:江苏法制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09日

     [案情]丁某驾驶“维迪”牌电动三轮车(仪表盘显示最高时速为50km/h)到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侧翻事故受伤,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关部门认定其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于工伤。丁某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认定决定。丁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评析]对于丁某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范围,理由:1、从《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定义来分析。具有动力装置驱动的交通工具,可以是机动车,亦有可能为非机动车,在其设计的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就完全有可能为非机动车。本案丁某驾驶的车辆仪表盘上显示设计最高时速为50km/h,远远大于汽油助力自行车国家标准20km/h的最高时速。2、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立法本意来分析。当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该结合立法原意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理解。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存在着多样性,就像这种最高时速达到50km/h的电动三轮车,安全风险并不低于机动车,现实中部分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在最高时速这样关键数据上突破了国家标准,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就像本案,该车辆就具有与机动车同样高速行驶功能,同样具有高度交通安全风险,如果机械将其理解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所排斥的非机动车,不利于对受伤职工的保护,亦不符合社会公众对机动车的通常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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