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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能否享受“新待遇”?

作者:郭玉红  来源:兰州晨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14日

    贾立军:2009年,兰州市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专门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该文相应制定了《兰州市确认“老工伤”工作程序》,对申请者的范围对象、申请时间、公示要求、申报材料、受理机构和支付项目、劳动能力鉴定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统筹管理后,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康复治疗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和冬季采暖费等7种费用。

    林磊:老工伤待遇纳入社会统筹的政策,对于一些工伤认定和待遇享受原由养老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十分给力。因这部分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过去只能参加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这就会造成部分工龄较短的人调整幅度偏低,有失公平,将来则能正常参加调整机制而不受工龄所限。

    主持人:案例1中许海对工伤级别的认识是否正确?

    贾立军:工伤级别是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后,政府机构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组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等级评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1级,最轻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国家有具体、详尽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林磊:本案中许海认为,伴随着自己工伤部位增加必然导致级别提高的观点,我认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级别的确定并不必然和部位的增加成正比。实践中不排除部位增加但级别并不提高的可能性。

    主持人:许海执意不服鉴定结论,有何途径解决呢?

    贾立军:许海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同时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林磊:除了在法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或复查鉴定,还可以进入司法程序,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许老先生如果经鉴定后其伤残等级确系4级,那么其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是会相应提高,但其并不在此次我省因工伤残职工津贴提标的调整范围内。该通知规定“已按相关文件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主持人:案例2中俞某的请求何以得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支持?

    贾立军:应当说,仲裁委及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是正确的。对7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后者增加了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要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由此引发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

    林磊:虽然俞某的工伤认定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就已经完成了,但是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直至2006年才解除,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俞某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法本身具有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性质,在特定条件下,当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劳动法应当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贾立军:由于历史造成的事实原因,老工伤人数庞大,情况复杂,各省、市、自治区的政策又不尽相同,所以国家最好尽快出台统一的政策,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在此,我认为:首先,在工伤认定环节,只要“老工伤”符合当时的工伤认定条件,有原始凭据可查,就应当承认其工伤认定是有效的。对于从国有破产转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已经退休的人员,以前曾经从事有毒有害等可能患职业病的,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诊断出患有职业病的,应当予以工伤认定。同时应当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力度,通过法定的健康体检,对职业病尽早发现尽早解决。

    林磊:其次,在工伤鉴定环节:如果“老工伤”或所在单位要求进行复查鉴定,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允许其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最后在待遇给付环节:“老工伤”和“新工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待遇、医疗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待遇等方面,应该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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