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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门口摔伤了腿 到底算不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2月19日

  上班时间去单位大门口的传达室取文件,不想踩着了台阶上的积雪滑倒,这一下不但摔伤了腿,还因此跟单位闹起了别扭。

  -事件回放

  “我就是想不通,上班时间,又是在单位里,还是为了工作,摔伤了为什么就不算工伤?”电话里,王红(化名)显然情绪有点儿激动。

  王红是一位来自农村的姑娘,3年前,大学毕业的她凭借优异的成绩和突出的沟通应变能力,在经过层层筛选后,终于成功受聘于市区一家很不错的单位,从事机要文秘工作。上班后,王红慢慢发现,她的这份工作有很大的竞争力,不少人都盯着这个岗位。为了不失去这个工作岗位,王红每天早来晚走,精心打理着自己的工作,各方面都做得有条不紊。3年来,她除了正常节假日休息外,从没请过假,再加上机灵随和,工作能力强,善于与人沟通,单位上下都对她印象不错,更重要的是,她很受单位领导的赏识,这让她时常暗暗提醒自己得更加努力的工作。可王红怎么也没想到,一个意外,她竟与单位闹起了别扭。

  原来,前些日子下大雪了,天冷路滑,为了不迟到,王红早早从家出来,提前到了单位。上午10点多钟,单位传达室来电话,说有个单位的急件需要王红签收。放下电话,王红穿上外套就下楼取文件去了。

  在传达室,签完字,拿上文件,王红推门就往外走,刚要下台阶时,脚底一滑,整个人一下子摔到了台阶下。王红下意识地赶紧从地上爬起来,不好意思地拍拍身上的雪,一瘸一拐地上楼了。

  处理完这份急件后,王红觉得腿痛得厉害。在同事的劝说下,王红破天荒地请了假,去医院看腿。结果,髋关节骨折。懊恼的王红只能在家休养了。更让王红心烦的是,在她休假的第二天,就有人接替了她的工作。

  后来,王红向单位申请工伤。不料,单位向她解释说,只有在上下班的路上发生车祸受伤才能算工伤,王红是自己走路滑倒的,不能算工伤。因这事儿,王红第一次跟单位理论起来。

  “只有在上下班途中,还得是发生了车祸,单位也太教条了吧。我是自己滑倒的,但我是在单位工作时间因工作滑倒的,是因工作受的伤,为什么不算工伤?”对于单位的态度,王红很是不满。

  -相关链接

  1.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到特殊情况,经劳动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观点

  本期维权律师徐学通认为,本案中王红所在单位的观点是错误的。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当事人王红摔伤是在工作时间和其工作场所范围之内,而且到传达室领文件也是其履行本职工作的行为。因此,王红的情况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至于王红所在单位谈到的“只有在上下班的路上发生车祸才能算工伤”的问题,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中规定的情形,原文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符合这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工伤,但该项规定不是认定工伤的唯一条件。

  徐学通律师认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王红的情况,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王红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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