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10月,李某上完夜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后,李某的家属和单位就李某下班后是否又处理了私事才回家发生歧义,一直到今年5月,李某才被最终认定为工伤。因单位未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在支付李某工伤待遇时,李某的家属和单位又产生了分歧。李某的家属认为,应按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单位认为,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学理论,李某的工伤待遇应按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支付。那么,李某的工伤待遇能否适用新的工伤赔偿标准呢?
评析: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对该条例的溯及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2011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工伤,只要在2011年1月1日前还没有作出工伤认定的,就要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也应按照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本案中,李某家属的请求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