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案例分析>>正文

“醉酒”摔伤缺证据 工伤认定判成立

作者:孙瑞 宋妍 朱欢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5月23日

      案情:日前,泗洪县一联运站一纸诉状将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该联运站声称其员工马某在装酒期间因醉酒,从装酒的汽车上摔下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醉酒的不得视为工伤,然而泗洪县人社局在未通知原告举证的情况下,认定马某为工伤,原告请求撤销认定书。

      评述: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单位一队在泗洪县双沟酒业集团装酒期间,其职工马某不慎从装货的汽车上摔下,造成骨折。依马某家人申请,被告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核、调查。该联运站负责人在马某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字“情况属实”,并亲自安排加盖单位公章,且该联运站负责人在安排职工接受调查时并未提及马某为醉酒受伤,泗洪县人社局遂作出工伤认定书。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泗洪县人社局未履行听取用人单位陈述、申辩程序,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无影响;且被告对该工伤认定履行了审核、调查、送达的法定程序,故原告的诉讼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