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案例分析>>正文

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后旧伤复发应视同工伤

作者:胡科刚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04日

  1989年5月,王某在部队服役时右眼因公受伤并摘除,左眼患交感性眼炎。1992年6月,王某转业到日照市某化肥厂工作。2009年7月,王某被医院诊断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2010年10月,化肥厂向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化肥厂不服该工伤认定,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化肥厂遂于2011年8月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化肥厂工作期间患有左眼交感性眼炎及并发性白内障,属于旧伤复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3)项,“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为工伤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化肥厂的诉讼请求。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