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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在采石厂开装载车受伤的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

作者:王法 王斌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7月24日

19日上午9时,丽江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曾行亮在采石厂开装载车受伤后被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而厂方以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为由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记者在庭上看到,丽江市政府法制办组织120多名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旁听审理。

现年50岁的曾行亮从2007年11月起在华坪县干龙洞采石厂开装载车,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7月28日,曾行亮在开车作业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华坪县医院治疗,其伤情为T12椎体压缩骨折。出院后,曾行亮申报工伤认定,但干龙洞采石厂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接到曾行亮提出要求和干龙洞采石厂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后,华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干龙洞采石厂不服仲裁裁决,向华坪县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经审理,法院确认曾行亮与干龙洞采石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但干龙洞采石厂仍不服,提起上诉,经丽江市中级法院审理,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2011年1月25日,曾行亮向华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华坪县人力部门的报告后,向干龙洞采石厂发出举证通知书,但其却不提供举证材料。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认为曾行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做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曾行亮为工伤。干龙洞采石厂不服,于今年2月24日向丽江古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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