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案例分析>>正文

与同事发生口角被打伤算“工伤”

作者:王琳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03日

  因不服工作安排,雷某与同事吴某发生口角,吴某将雷某头部打伤,后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雷某系工伤。不过,上海香港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却认为这并不是工伤,请求法院撤销人保局的认定。昨日下午,此案在黄浦法院开庭审理。

  自2008年9月起,雷某开始在上海香港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11月9日上午,在单位休息室内,吴某因工作安排事宜与雷某发生言语争执,雷某诉其头部被吴某用杯子砸伤。

  今年1月18日,雷某向黄浦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于2011年11月9日发生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黄浦人保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核,于3月28日作出认定第三人2011年11月9日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并将工伤认定书送达原告和雷某。

  原告上海香港广场物业表示,雷某受伤完全是属于个人的侵权行为,不同意工伤认定。

  被告人保局在庭审中指出,经过他们的调查,雷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时受伤的。工作时间包括从上班开始到下班结束,即使是在休息时间发生的受伤行为也是属于工作时间的。雷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吴某暴力伤害,其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1日下午,法院驳回原告上海香港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雷某伤害属于工伤。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