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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上班第一天因受工伤获赔

作者:曹源 丁凯波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9月05日

     “人有旦夕祸福”。2011年11月25日是洪强被宁国一香榧公司雇佣作为伐木工人工作的第一天。早上8时许,在他用油锯锯树时,却没有发现正在砍伐的树和另一棵大树被藤蔓缠在了一起。当树被锯断时,树倒下的拉力同时也将另一棵树连根拔起、倒下,并正好将躲避不及的洪强打翻在地。后经诊断,洪强眼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安徽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洪某在砍树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疏于自我防范,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洪强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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