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受伤算工伤吗?
作者:吴欣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13日
2012年寒假,大学生小蒲到深圳市锐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豪公司)勤工俭学,工作时被车间的车床压断了右前臂被截肢。为此,小蒲将锐豪公司告上法庭,索赔93万余元。此案昨在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勤工俭学被压断手臂
小蒲今年21岁,去年,正读大二的小蒲想利用寒假时间勤工俭学,于同年2月3日入职锐豪公司。2月5日晚10时,小蒲在车间工作时被车床冲压右手及前臂,导致右前臂被压断。
事发后,小蒲立即被送往深圳宝田医院抢救,后因情况紧急转送至北大深圳医院抢救,该院为小蒲进行了截肢手术。3月6日,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小蒲伤残等级为六级。
小蒲遂将锐豪公司告上法庭,深圳市鹏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创公司)作为第三人也被告上法庭。小蒲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在校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他请求法院判令锐豪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等共93万余元。
一审判原告获赔87万
此案一审开庭时,锐豪公司辩称:小蒲与鹏创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因工致残应按照工伤处理,因此此案为劳动争议,应先经过劳动仲裁再提起诉讼。因为锐豪公司与小蒲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小蒲是违反劳动安全规程导致事故发生,他对其损害的结果存在一定过错,锐豪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或应减轻赔偿责任。
作为劳务派遣方的鹏创公司则称,小蒲以人身损害提出诉讼,属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主体是作为用工单位的锐豪公司,而不是第三人。鹏创公司与小蒲无任何关系,小蒲的受伤也与其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小蒲尚未毕业,事发时处于学校寒假期间,其在锐豪公司的用工事实不应视为就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而锐豪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小蒲是鹏创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所以法院判定鹏创公司对本案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小蒲与锐豪公司的用工事实,可确认双方曾存在雇佣关系,由雇佣关系而导致的因工致伤应认定为一般侵权,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处理,锐豪公司应对小蒲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锐豪公司赔偿小蒲87.8万余元。
二审焦点:勤工俭学受伤算不算工伤?
因不服一审判决,锐豪公司提起上诉。昨日该公司代理人表示,一审判决小蒲不属于鹏创公司派遣的劳务人员,属背离事实。法院将小蒲排除在劳动主体之外,使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处理案件存在错误。小蒲办理了工伤保险,提交材料进行工伤认定后,确认为工伤的话,他同样可以获得伤残的经济补偿。
小蒲一方的代理人则表示,锐豪公司提供的社保单并非事发前为小蒲购买的保险,而是在出事后补的,此举是为推卸责任。而对于鹏创公司成为本案第三人,小蒲一方表示,当时小蒲是在锐豪公司门口看到招工启事,才独自前往应聘,根本没有通过劳动派遣渠道。鹏创公司也认为,此举是锐豪公司在推卸自己的责任。
此案昨日未当庭宣判,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