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分歧】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某的摔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厕所非属工作区域,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作期间上厕所,既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又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正常的生理现象,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虽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受伤,应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