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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索赔因超龄遭拒 诉请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史友兴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29日

   公司还说,虽然公司在2011年为钟玉玲投保社会保险,但社保局口头答复:公司为钟玉玲缴纳的社保性质为“补缴其未缴满的社保年限”,仅是作为钟玉玲今后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缴纳,并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钟玉玲的诉讼请求。
  两级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吴江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钟玉玲在2010年12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虽已超过50周岁,但她在签约时并没有隐瞒自己的年龄,公司对此是明知的,此时公司具有是否与钟玉玲形成劳动关系的选择权,但公司仍愿意与她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钟玉玲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故双方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则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本案中,公司与钟玉玲的签约行为已表明公司的态度。因此,钟玉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2年6月,吴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钟玉玲与公司自2010年12月7日起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是实际提供劳动。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劳动者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都受到同等的保护。
  苏州市中院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在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般仍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这个案件正属于此类情况。
  中院说,钟玉玲在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前已在公司工作,2010年12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虽已超过50周岁,但她在签约时并没有隐瞒自己的年龄,公司对此是明知的,公司仍愿意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故该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钟玉玲在2010年12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超过50周岁,但她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公司仍然为她缴纳社保并正常缴费至2011年12月,因此钟玉玲与公司的关系仍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
  近日,苏州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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