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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上班与居住地之间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作者:潘逸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5月10日

前些天,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子。案件一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方为市民丁某及其妻子的单位。此案争议的焦点为:上班途中,不在单位与居住地之间出事故算不算工伤?昨天,婺城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据介绍,汪某是某单位合同工。2012年4月14日上午,汪某中午外出吃完饭,步行至金东区李渔东路王坦社区地段,准备乘坐公交车回单位上班。当天13时33分许,汪某跨越道路中央隔离绿化带,由南往北横过道路时,被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撞倒,经文荣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同月27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2年5月8日,汪某的丈夫丁某及汪某的单位向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市社保局于同年7月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汪某遭遇交通事故是在金东区李渔东路王坦社区地段,事故发生地段与其日常往返单位与居住地之间的路径存在较大偏离,且事故发生地段不是其上下班时往返于单位与居住地通常经过的路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丁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丁某不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2013年1月9日,他向婺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婺城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汪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后死亡属实。虽然第三人住所地到事故发生地及第三人住所地到汪某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方向,但其在中午休息时间与丈夫、女儿外出吃中饭、挑选地砖,属于生活合理需要。在发生事故时,汪某准备横穿道路去乘坐公交车到单位上班,其目的地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并无居住地址与单位地址“通常经过路径”的限制性要求。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与本意看,本案认定为工伤,更能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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