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案例分析>>正文

保安被打伤 法院:泄私愤不属工伤

作者:杨博 杜楠  来源:广州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0月30日

公司保安与人发生口角后被打伤,因不服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将其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高明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作出判决,认定该保安被打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必然关联,故维持了区人社局的有关决定书,不予认定为工伤。

  2010年6月11日上午8时许,某公司保安王某与林某就厂区内停放货车的问题发生了口角。稍后,林某驾车离开时要求廖某打开工厂大门放行,保安王某为此前争执而心存芥蒂,严词拒绝放行。林某与王某再次发生口角,并有相互推拉的动作。

  当日上午9时许,林某的老板区某来到该公司找王某理论。争执中,区某将王某打伤。

  法院:

  受伤因个人“泄愤行为”引发

  2011年1月10日,王某以其是在厂内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伤害为由,向区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区人社局认为,王某的情况不符合有关工伤保险(放心保)条例的规定,并不是履行工作职责,而是个人原因而打架受伤,故不予认定工伤。

  此后,王某向高明区政府申请复议,而区人社局的决定被维持。王某不服,遂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要求该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争执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关键看其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必然联系。”法院认为,尽管林某曾到该公司送货时没听从王某指挥,但王某被打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此后故意不放行所致,而不是林某不肯接受例行检查所引起。“王某超出工作职责范围,对林某无故刁难,导致其在争执中被暴力伤害。”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是因个人“泄愤行为”引发报复行为,不应属工伤认定之列。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