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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单位聚餐中途离席病亡 家人认为属于工伤

作者:陈婧  来源:扬子晚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1月17日

小张是南京一家电子研究单位的员工。两年前,他参加了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比赛结束后,单位组织队员们一起聚餐。正吃着饭,他接到了一个朋友的电话,便出门站在马路边等朋友。就在这时张某突发疾病,虽然紧急送医,还是没能挽救回他的生命。小张的家人认为这属于工伤,但并没有获得认定。为了讨一个说法,小张家属把工伤认定部门南京市人社局告上法院。

据介绍,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哮喘突发致死。当时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的庄佳晶律师代理此案,他告诉记者,事发后,单位为小张的死亡向南京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书称,小张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小张的父亲张先生不服,又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的结果依然维持市人社局的认定。张先生依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先生称,儿子参加就餐活动是篮球比赛结束后单位组织的,应该理解为篮球比赛的延续行为。“小张在餐厅外突发疾病死亡,发生在就餐过程当中”。张先生认为儿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请求法院撤销市人社局的认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本案中,小张离开就餐地点,在人行道上等待朋友时病亡,不属于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一审法院维持了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张先生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工作岗位”一般是指职工从事日常工作时所在的岗位,但也包括单位为解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场所。此案中,单位组织的集体就餐的场所正属于后一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但小张在就餐过程中,暂时离席到餐厅外面等待其朋友表明其并未结束该就餐活动,此时仍应视为在工作岗位。二审法院认定,小张遭遇的意外符合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法官点评

适当延伸“岗位”范围

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

办案法官向记者解释,“对‘工作岗位’不能只理解为日常所在或指派的工作岗位,更应从工伤立法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出发,对工作岗位适当延伸的场所也应视为工作岗位”。死者小张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比赛,故该篮球比赛及其后单位组织的集体就餐时间,可以视为“工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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