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案例分析>>正文

还没考勤摔成骨折 法院判决认定工伤

作者:新华网  来源:新华网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6月10日

 雨天路滑,刚进公司大门,王女士就摔了一跤,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公司方不服,近日告上了崇安法院。

  王女士是某服饰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整理车间工作,上班时间为8点至17点。公司平时得打卡考勤,打卡处在二楼楼梯口。去年6月的一天,王女士在早上7点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准备去二楼打卡,谁知在一楼大厅内,脚下一滑,摔了一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被认定为工伤。

  “明明还未刷考勤卡,怎么算是已进入工作场所了呢?”对于人社局的认定,服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服饰公司认为,工作场所是在二楼和三楼,一楼属于公共通道,王女士受伤的地点是在一楼,受伤时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仅是在上班途中,尚未到达二楼工作场所进行打卡。事发当天是阴雨天气,公司方已在公共通道内放置纸箱,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跌倒是因为她穿鞋不当,且当天她还在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了伤,骨折未必是这一跤摔的。王女士受的伤应由她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员工的日常工作场所是在二楼车间,但从单位大门到一楼楼梯是员工到达日常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是日常工作场所的正常延伸。原告认为王女士在上班途中违规翻越围栏时受伤,且跌倒是其穿鞋不当,仅系主观推测,在工伤认定程序及诉讼中均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故驳回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公司方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要去二楼打考勤卡必须经过一楼,事发当日,王女士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配合单位日常管理的生产预备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服饰公司在一楼大厅内除了堆放物品布匹等,还配有专门的门卫和保安,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王女士摔倒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市人社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