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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3日

以案说法

一些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而是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认为两者作用相同。法官表示,雇主责任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当雇员发生工伤事故时,雇员仍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回放

公司以财产损害为由状告雇员

今年4月,在向雇员赖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阳春某公司将赖某告上法院,以该公司未能申请第三人理赔为由而要求赖某赔偿该款项。用人单位向雇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转眼却将对方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这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2011年11月,原告某公司为被告赖某等100多名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伤亡赔偿200000元/人,医疗费赔偿10000元/人。保险期限为一年。2012年2月,赖某在驾驶摩托车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赖某左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精神残情为九级伤残。之后,被告赖某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判决获得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约11.11万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15.45万元,合计约26.56万元的经济赔偿。2013年2月,赖某以原告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3月,阳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赖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赖某以该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保险待遇。今年1月,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赖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3年2月28日解除,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约7000元、支付赖某工伤伤残待遇约7.90万元给赖某。上述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赖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今年4月,某公司向阳春市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因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财产损害,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其支付赖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和工伤伤残待遇共8.6万元,应由赖某赔偿给该公司。

■争议焦点

谁来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没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社保部门申请参加工伤保险并为被告赖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当赖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又未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情况下,被告赖某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该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已经通过法院判决获得了逾26万元的经济赔偿,即是说其人身损害已经得到了应有的经济赔偿。既然被告的人身损害已经获得了赔偿,就不应再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此外,被告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告公司,且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认为被告不会再有其它赔偿要求,所以在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的法定期限内,原告没有向第三人申请理赔,从而丧失了保险赔偿机会。被告得到了工伤认定之后,忽然不辞而别,正是被告的错误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约8.6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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