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案例——
季某在工地干电焊,在下班做收尾工作时从架子上掉下来摔伤。住院时签了个协议,协议大体内容为其是不按正常路线走才摔下来的。老板给他付了住院费和另给了5000元调养费。现在其出院三个月后查出钢板排斥,需要手术。问:是否还可以向老板要钱?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老板是要给赔偿的,相关的医疗费用可以找老板承担。但是由于季某与老板签订了一次赔偿协议,故不可以再向老板要钱,除非季某能证明当时所签的协议是显失公平的,即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种情形,即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样就可以继续要求老板对工伤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