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年某月某日,某科技公司召开公司年会,并宴请全体员工,公司员工小王在聚餐活动中上厕所时摔倒受伤,并住院治疗30余天。因该科技公司未给小王缴纳社保,小王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遂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后双方因此事未能达成协议,小王遂申请工伤认定。
关于上述案件中小王上厕所摔倒是否属于工伤?
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评析:
第一,公司年会属于对公司过去一年的年终总结大会,是公司正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及延伸。且公司年会及聚餐是公司组织的活动,无特殊情况要求每名员工必须参加,因此,员工参加公司年会及年会聚餐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应属于正常出勤。
第二,劳动者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上厕所是人的正常的生理现象,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不能机械的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工作无关。
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案例中小王因上厕所摔倒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