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黄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中学的教师。2014年4月20日,黄某某参加单位组织的外出考察过程中,在东黄山进行拓展训练时,不慎摔倒受伤,诊断为:腰肌扭伤,腰椎骨折。
2015年4月17日,黄某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中学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某中学反馈称,认可黄某某受伤经过,但认为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黄某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组织对员工的拓展训练属于因公外出,因此应该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