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丁某于2014年9月20日,进入合肥经开区某电子科技公司工作,住在单位安排的职工宿舍。9月22日早上8:00,丁某与同事一起步行上班途中,被一辆摩托车碰撞受伤。
2015年2月10日,丁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出工伤申请,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向某电子科技公司送达了举证通知书,该电子科技公司反馈称,丁某来公司才三天,还未被正式录用,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事劳动局对丁某同宿舍的三名员工做了询问笔录,确认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丁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