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6日,李某到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10月15日7时许,李某因工负伤,后经鉴定为伤残9级。因某公司拒绝支付各项工伤待遇,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12.5万元。
因公司接到出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仲裁委依法缺席开庭,裁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伤待遇10.6万元。
仲裁委认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后,理应获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案中,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李某负伤后未能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待遇,因此其各项工伤待遇应由某公司全额负担。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