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案例分析>>正文

虽未订立书面合同 具备法定情形劳动关系即成立

作者:赵金伟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04日

 从2014年5月起,张某到平邑某板材厂上班,月工资3000元左右,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月21日晚,张某在工作时,左前臂和手被卷入机器中,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后双方因工伤待遇协商不成,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自己与板材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板材厂辩称,张某是板材厂缺人手时临时雇用的人员,与板材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受伤应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板材厂虽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与板材厂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且张某在板材厂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板材厂业务的组成部分,接受板材厂的劳动管理,由板材厂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仲裁委裁定张某与板材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