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农闲来城里打工,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6个月的劳动合同。岗位“待定”,试用期头天下午签合同,第二天清晨王某来工地干活,工作不到8h,就在正在建设已起10层的楼墙下搬运钢筋时,被楼墙上掉下的一个重物砸伤。王某当时伤得不轻,被抬进了医院。因为他来工地的时间短,医疗等各类劳保等手续还没来得及办理。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了用人单位的一员,实施了用人单位指定的受用人单位管理的工作。因此,他在劳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从这起案例中可以看出,能否认定为工伤这和劳动者上岗时间长短没有关系。享受工伤、劳保待遇,是法律给予劳动者的权利,这和单位给没给他上保险也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就应及时给劳动者上医疗、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因劳动者工作时间短等原因没给劳动者上上述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等的规定,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