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橡胶制品公司职工崔某,2010年8月12日晚11:45分许,在密炼车间违规串岗开密炼机加料时,密炼机上的砣坠下砸中左手,致使左手食指中远节部分缺损、左小指远节部分缺损。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分歧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违规串岗、违章操作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案情简介:某橡胶制品公司职工崔某,2010年8月12日晚11:45分许,在密炼车间违规串岗开密炼机加料时,密炼机上的砣坠下砸中左手,致使左手食指中远节部分缺损、左小指远节部分缺损。事后崔某向橡胶厂提出工伤申请,橡胶厂不承认崔某的工伤。崔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定后,行政复议一次,行政诉讼两次,最终法院判定为工伤。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分歧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违规串岗、违章操作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一方认为崔某在工作时间没有按照单位定人定岗制度工作,私自违规串岗,造成伤害,是违规串岗、违章操作造成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方认为崔某的伤害事故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无论是否存在串岗、违章操作行为,均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影响工伤认定。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1、职工方申请工伤的主要理由:本案中职工崔某认为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理由:(1)违规串岗。崔某没有按照公司定人定岗制度,脱离工作岗位,不在其本人的工作范围。(2)违章操作。崔某到不属于自己工作岗位,不熟悉工作流程,属于违章操作,应由个人负责,不在工伤认定范围。3、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定工伤的理由: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赔偿原则,即职工是否违规操作,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崔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认定标准,应当确认为工伤。4、法制部门复议认定工伤的理由:橡胶制品公司对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不服,向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法制部门复议后认为受伤与工作有关,以相同理由维持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工伤认定。5、当地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工伤的理由:崔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事实清楚。橡胶制品公司认为,崔某不是在工作岗位受伤,而是代替他人工作时受伤,法院认为,崔某是在工作场所受伤,无论是否存在串岗、违章操作行为,均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影响工伤认定。处理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崔某因工负伤,本案完结。
启示与思考: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适应问题。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的内容结合本案案情分析:案情介绍中“崔某是违规串岗,违章操作造成事故伤害。”从描述的情形看,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不应认定工伤。但是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工伤认定采用无过失赔偿原则,即职工是否违规操作,并不影响工伤认定,职工只是违反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对职工进行处罚,但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对于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来说,工伤将留下永远的伤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