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午没有休息时间,员工上班路上遇到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德清武康一位李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
她是2013年进入这家装饰店工作,从事清洁等工作,没签订劳动合同,没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月初的一天中午,李女士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经诊断为右锁骨外侧端骨折、右12肋骨骨折等。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李女士负次要责任。
随后,李女士向装饰店提出工伤赔偿,装饰店认为中午本没有休息时间,没有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属工伤之说,且李女士自行申请认定的工伤认定书上的名字,与装饰店掌握的名字不符,系串通装饰店会计所为,不予工伤赔偿。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权益损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作出了四条规定: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李女士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应当认定李女士所受的伤害是工伤,装饰店不能因职工上下班需要打卡,中午没有休息不能离开来推脱。
李女士申请工伤认定,装饰店也参与了社保部门的调查,当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此外,装饰店的行为存在一定的错误。一是李女士入职的时候,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让李女士拿出身份证校对身份信息,就按照李女士自己报出的名字与之发生劳动关系。二是单位管理不规范。看到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提供的材料证据后,装饰店才发现工资单是单位财务联合李女士造假制作的。
但是,单位不能因李女士提供了虚假名字和工资单不承担李女士的工伤赔偿责任,单位应当支付李女士工伤赔偿待遇。
【工会提示】
通过本案例,各个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管理。
一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五大保险,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一系列的行为。二是建议制定本单位的员工管理制度,并通过职代会通过贯彻落实,让广大职工知晓并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