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文在湖州一家机械公司上班。日前,因违章操作,不仅造成自己腕骨骨折,还导致一批即将成型的模具成为废品。
小文伤愈上班后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小文是因违章操作导致受伤的,应该自己承担责任,不能算工伤,相关医疗费用也不予报销。同时,公司还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要求小文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模具损坏作出经济赔偿。
小文为此多次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分管副总经理协商,希望公司能在工伤申请或者经济赔偿上做一些变通,但没有结果。
无奈之下,小文找到了湖州市总工会维权帮扶中心咨询。
【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遵循两条原则,首先,要符合“三工标准”,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认定工伤要排除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三类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无论工伤的引起是否因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用人单位的过错以及第三人的过错,劳动者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工伤认定不受事故责任限制,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
本案例中,小文受伤虽因违规操作造成,但公司应依法对其认定为工伤。如果公司拒绝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当地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不过,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要求小文承担因违章操作造成模具损坏的经济赔偿的做法,并无不妥。
【工会提示】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违章行为是过失违章行为和一般的故意违章行为,由这些违章行为引起的职工伤害,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在法律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经济损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应享受的权利,后者是法律规定违纪职工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如果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造成工伤事故,且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有权依据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要求违章劳动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