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老王为沈阳某工厂职工。去年6月14日下午,他告知单位,其右手肘部在工作时不慎摔伤,请求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了解到,老王中午和外地来的同学一起在酒店喝了一瓶白酒,下午上班时,不小心摔了一个跟斗,将右手肘部摔伤。单位随即请老王配合到医院治疗,同时抽取其血液检测,发现酒精含量达到每毫升116毫克,仍属于醉酒状态。
庭审:第二天,单位负责人依据酒精检测结果告诉老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他因醉酒而摔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老王有异议,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老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当地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说法: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刘安财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第16条同时规定:职工符合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1条对这三种情形的依据作了解释。认定“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必须以有权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法院判决书等为依据;认定“故意犯罪”应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本案中,老王醉酒工作,并有医院的血液检测证明,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亦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