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来,共享单车在社会上火了起来,不少职工都会选择骑自行车上下班,职工谭某也是其中的一个。由于公司距离地铁站有一千米不到的距离,这当中也没有任何公交短驳车可以乘坐,因此,每天骑共享单车上下班成了他的一大乐趣。
但是,在一天下班的路上,谭某途经一个路口时,正好不远处一名工人撒了一把黄沙。他避让不及,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在地上,造成全身多处摔伤。他吃不准自己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因此迟迟未向该区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电向本报咨询。
分析
不管谭某骑的是共享单车或是私有单车,与其在认定工伤中的关联并不大。在谭某的这个情况中,要认定是否工伤主要有几个因素:受害时间以及责任主体,还要判断是否交通事故。
首先,谭某受害时间属于上下班时间。根据《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谭某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间,是其在从公司前往地铁站的下班路上,他也未 从事其他任何行为,因此受害时间确实发生在其下班的途中。
另外,造成谭某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是撒黄沙的工人,而非谭某本人。确定了这两条以外,还要看警方对事故性质的判断。如果警方认定为交通事故,则谭某可属工伤认定范围内;如果警方不予认定,则谭某不属工伤认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