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何某是一家物业公司的职工。某晚,何某在单位值班,期间因制止装修工人半夜装修扰民而与之发生争吵。何某在争吵中突然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其为脑梗塞。何某出院后,物业公司认为其不属于工伤,拒绝申请工伤认定。何某于是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果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何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因语言暴力伤害而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何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与他人发生的争吵,并在争吵时突发疾病,但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和医院的抢救病历均显示其未受到肢体伤害或暴力伤害。因此,何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何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何某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