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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被辞退是否影响工伤待遇?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08月12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男,1975年11月20日生。

  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诉称:2012年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2015年12月当地医院做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职业性噪声聋(中度)。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9级。被申请人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故诉至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494.00元。

  被申请人辩称:《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才有权利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庭审理查明:李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11月24日因“耳鸣、听力下降半年余”入当地医院住院27天。2015年12月该医院做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噪声聋(中度)。公司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未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2016年2月当地人社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为因工负伤。2016年12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李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9级。

  2016年1月7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因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李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员会下发仲裁裁决书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2016年3月15日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邮寄送达,次日李某收到该通知。2016年12月,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确认因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双方于2016年3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职工因违纪被公司辞退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

  【仲裁意见及处理结果】

  第一种观点:申请人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九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上述两种解除合同情形,因此公司不应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种观点:公司依据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非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该种情形有了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第六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本案职工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亦属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故公司应当依据上述规定支付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494.00元。

  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4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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