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四川彭州市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案件,成都一名女子在下班两小时后发生车祸,人社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该案经彭州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女子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女子下班是在两小时后,发生车祸的地点也在10公里以外,但女子是准备去金堂父母家看孩子,属于“合理时间和合理地点”。
案情
下班两小时后出车祸 女子申请工伤被拒
出事前,张倩(化名),是成都某鞋业公司的职工。2015年6月30日20时32分,张倩打卡下班后回到公司职工宿舍等待同在某鞋业公司上班的男友秦强(化名)下班。两个小时后,张倩搭乘秦强驾驶的摩托车离开公司,准备一起去成都市金堂县张倩父母家看望孩子。约22时45分摩托车行驶至金堂大道路段处时,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秦强死亡、张倩受伤。该次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三轮摩托车承担主要责任,秦强被法院认定为因工死亡。
2016年6月2日,张倩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张倩受到的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
张倩不服,遂于2016年12月提起行政诉讼,并将该鞋业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审理
法院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上下班途中”认定的第二款“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张倩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其受到的伤害符合规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
今年4月12日,彭州市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
宣判后,该鞋业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下班后回金堂看孩子 属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承办法官方露说,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倩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的问题。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是用人单位考勤打卡的下班时间,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本案中,张倩因工作原因将孩子交由其父母照看,其父母居住在金堂县,距离公司约十六公里。事故发生当日,张倩在20时32分打卡下班后欲回家探望孩子,因已经是晚上,路途较远,交通不便,且张倩与男友秦强在同一公司工作,故张倩回到单位宿舍等待秦强22点30分下班后一起回家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虽然张倩的下班时间与离开公司的时间前后相距约为两小时,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张倩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当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同时,张倩搭乘秦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为其前往与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必经路线,该路线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 并且,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秦强已经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因工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