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胡晓丽所在的公司因为自身条件有限,将员工统一安排在马路对面的一家餐馆免费吃中餐。餐馆按照员工交付的、由公司印刷的用餐券,与公司直接结算伙食费。
2017年4月2日,胡晓丽在吃完中饭、横过马路返回工作岗位继续上班途中被一辆小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胡晓丽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公司一口拒绝,理由是胡晓丽由于吃饭而受伤不构成工伤。
【点评】
胡晓丽当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胡晓丽饭后横过马路的目的是直接回工作岗位继续上班,此时,其遭遇交通事故当然属于工伤。再加上交警已经认定小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公司更无理由以胡晓丽系因吃饭受伤而推卸工伤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赔付后认为吃了亏,其可以基于交警对事故的认定结果,向肇事司机行使追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