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了北疆某县某村6年村民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村委会主任)的曹某,在上班期间突然发病。第二天,经抢救无效死亡。
其家人认为,曹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他们到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拒绝了。
曹某到底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情
2009年,50岁的曹某被村民选举为村委会主任。在后来的换届选举中,其两次连任。
2017年秋天,曹某在村委会开会期间,突然感觉胸部疼痛,随后脸色苍白,大汗淋漓。
曹某被送往医院后,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第二天下午,医治20多小时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曹某的家庭条件一般,其参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一部分医疗费。“哥哥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且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曹某的弟弟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曹某在工作期间发病,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曹某的家人拿着病例等相关材料,到有关单位为曹某申请工伤认定,得到的回复是:曹某不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拉理
“村委会主任是由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曹某在工作期间患病并死亡,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乌鲁木齐市民佟丽认为,曹某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其工作相关的事情,在工作岗位上病倒,又是在发病48小时内死亡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而网友“雨季”认为,曹某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她表示,村委会主任是村民自治机构的干部,村委会主任根本没有任何工作单位,曹某本身就是农民,与当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更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认定工伤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
说法
“工伤又称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康伟说,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曹某不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具备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动合同。因此,曹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康伟说,根据这一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性的组织,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干部不是国家干部,不是从村集体领取工资或者报酬,村委会委员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由此看出,村委会主任与村委会、村集体之间既非劳动关系,又非个体雇佣关系。因此,村委会主任因村里公事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村委会主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无法享受国家公职人员的因公死亡补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村干部在工作中因病死亡,也不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国家和地方对村干部因公伤亡也没有明确的补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