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一:
中州市汽车修理公司维修车间内,公司王老板前来视察,看到李墨正在卖力地工作,满意地走上前去。
王老板:“李墨啊,今后你就在这干,咱们计件付酬,干得越多,挣得越多哦。”
李墨:“好的,老板!你看,咱们要不要签个劳动合同?”
王老板变得不耐烦地说:“签啥合同啊?不是说好了计件付酬吗?”
场景二:
两个月后的一天,李墨正在维修车间给一辆小汽车喷漆,突然脸色苍白、流鼻血,感觉头晕,不得已坐在旁边的凳子上休息。
场景三:
在中州市职业病医院李墨的病房内,正在照顾李墨的妻子看见主治医生走了进来,赶紧上前打探病情。
李墨妻子:“医生,我丈夫得的这是什么病啊?”
医生:“这是职业病诊断书,经诊断,李墨患上了白血病。”
李墨妻子闻听深受打击,一下子坐在病床上,双手捂着头。
3个月后,李墨因白血病医治无效去世。
场景四:
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林处长接见了前来咨询的李墨的妻子。
李墨妻子:“我丈夫因喷漆患白血病,但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能认定为工伤吗?”
林处长:“我们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已经进行了调查,中州市汽车修理公司与李墨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我们已经做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解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本案后,经调查了解到,李墨在汽车修理公司的生产场所内,用公司提供的原料、设备完成喷漆工序,公司按照计件形式向李墨支付劳动报酬,表明汽车修理公司与李墨之间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汽车修理公司出具给市职业病医院的介绍信中,写明:“因在试用工3个月期限内,未经过体检,望予诊断”。该介绍信中,公司承认了李墨是其试用期员工这一事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李墨之妻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以及市职业病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了认定李墨为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