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再现
小王就职于某物流公司,但还没有与该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某天下午,下班后,因为顺路,小王搭乘同事小陈的车回家,但行至半途发生了交通事故,小王受伤严重。
后来小王向所属物流公司申请工伤待遇,但由于交警认定车主小陈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了小王的工伤赔偿申请。于是小王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小王所受的伤害为工伤。
物流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事实清楚,便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小王就职的物流公司认为,小王虽然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但是他所搭乘的车辆驾驶员小陈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小王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必给予赔偿。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小王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之间,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而作为驾驶员的同事小陈虽然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并不等于乘车人员小王也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而且交警也没有认定乘车人小王负有此次交通事故的任何责任。因此小王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此外,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该物流公司却没有依法为小王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小王的工伤待遇给付义务将由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都算工伤吗?
要注意,上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上下班途中”有“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同时,“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按规定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而“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按照规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比如因为无证驾驶、酒驾、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属于本人主要责任证明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