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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员工摔伤是否算工伤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7月11日

【案情回放】

  陈某是某公司职工,2017年9月13日早上,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导致腰部受伤,于是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2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陈某。陈某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律师说法】

  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卢垠昊律师,两位分析认为本案焦点是:陈某在上班途中自己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首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而本案中,陈某并不符合该条规定第六款的情形,故其不被认定为工伤。法院生效判决也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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