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女工上班中受伤,谁来担责引纷争。日前,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雇主承担90%的责任。
1959年7月27日出生的刘某华在枣阳某饮料厂上班。2019年6月15日,刘某华正在流水线上工作,玻璃瓶突然爆炸,热豆奶飞溅将刘某华全身多处烫伤。经鉴定,刘某华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刘某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5.2万余元。
饮料厂称,该厂已经租赁给王某经营,厂里的工人由王某雇请,故该厂不应承担责任。王某称,某饮料厂实际为内部承包,对外应由该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饮料厂作为雇主,对雇员刘某华的安全防护未尽 义务,未让员工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即上岗操作,对刘某华的受伤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对其受伤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事故过错相当的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华虽已年满60周岁,但其工作时间不固定,双方无长期依附关系,系劳务关系。某饮料厂系余某某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余某某将某饮料厂租赁给王某经营管理,对外应由某饮料厂承担民事责任,担责后可按租赁协议约定向王某追偿。法院最终酌定某饮料厂和刘某华分别承担90%和10%的民事责任,判决某饮料厂赔偿各项损失9.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