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工伤保险>> 案例分析>>正文

超过退休年龄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0日

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2016年11月入职某公司工作,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日,早上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

2017年10月8日17时20分许,王先生在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天死亡。经当地派出所认定,意外发生的责任不属于王先生。

随后,王先生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局向王先生所在公司发出《关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要求该公司依法提供事故书面调查材料、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词等证据。随后,当地人社局再次向公司发出《调查函》,要求公司带相关员工到人社局处接受调查,公司未做回应。

最后,人社局于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先生于2017年10月8日在上下班发生意外,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聚焦

01王先生是否在下班途中遭受意外

本案解读:首先,王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于上班事件,符合常理;其次,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阶段收到人社局的调查函等相关文件未提出任何异议或提出相反的证据,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02王先生是否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本案解读:虽然王先生遭遇意外死亡前缴纳了居民养老保险,但每月领取养老金少得可怜,没有养老功能,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即王先生所领取的养老金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造成伤亡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所以,当地人社局应根据王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进行判断,进而作出其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明确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应当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这项规定主要是基于进城务工农民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因工伤亡而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将可能导致因工受伤人员的基本生存难以得到保障。虽然(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针对的是特定请示事项,但其中体现的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护范围的法律适用原则对于同类情形均应予以适用。所以,当地人社局将王先生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情总结

最终,法院认为人社局对王先生作出的工伤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总结一下,是否为工伤,认定需要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当事人是否在上下班途中或上班中遭受伤害;第二,当事人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外,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认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若这两条均满足,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另外,律师提醒大家,维权动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作出,不要因一时疏忽错过了最佳的时间,到时候悔之晚矣。为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遇到有关法律问题要及时咨询律师,在律师建议下采取相应的法律动作,不要因小失大。

(作者 耿霞 实习律师)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