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馆工作的姚先生因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被对方泼热油报复,造成身体多处烫伤。东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姚先生为工伤,但餐馆不服,认为姚先生是因私人矛盾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提起行政复议。在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维持工伤决定后,餐馆将市、区两级人社局告上西城法院。
姚先生与同事侯某都是一家餐馆的员工。2019年10月22日,姚先生和侯某因工作中管理问题发生争执,经单位领导解决后,侯某仍然不满。第二天上午,侯某出于报复心理,将准备好的热油泼在姚先生身上,造成姚先生头面颈、躯干及双上肢大面积烫伤,双耳、双眼也都被烫伤。
2020年9月28日,姚先生向东城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1月23日,东城区人社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姚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餐馆不服,向市人社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在市人社局维持工伤认定后,餐馆提起了行政诉讼。
餐馆认为,姚先生是因个人原因与同事发生矛盾导致受伤。人社局认为姚先生因工作原因受伤,不符合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撤销东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及市人社局的复议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工伤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即“三工”因素。姚先生在餐馆后厨被同事以热油伤害,无疑符合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的认定因素。而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则是此案的核心问题。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姚先生因事发前一日与同事发生争执,遭对方蓄意报复。因此,姚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从事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性,并不属于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情形。
另外,从立法目的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旨在强化公民权利保障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工伤保险制度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基于此立法目的,工作原因的认识不能局限于直接原因,对于间接原因及原因不明的情形,需要人社部门在认定中充分考量其相关因素,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
姚先生与同事侯某发生争执是因工作原因,侯某的暴力行为带有报复性质,且对姚先生的身心造成极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更应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西城法院最终认定东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市人社局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餐馆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