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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胸口痛,被急送回家。在家中现场抢救无效而死。能算工伤?

作者:蒋峰  
评论: 更新日期:2021年10月21日

2018年11月4日上午11时许,袁某华于工作期间在工作岗位上突感胸口痛,由同事刮痧后未得到缓解,被扶到工地上的宿舍床上休息,下午15时左右病情加重被同事送往就近诊所就医。诊所医生建议送往大医院治疗。袁某华因身上现金不足,袁某华同事开车在当天晚上18时20分左右把其送到家。回家后,袁某华告知其妻子胸口痛,其女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晚上19点55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经过现场抢救,晚上21时05分左右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死因为猝死。这也能视同工伤吗?

一、本案当事人

1、原告:武某英

2、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第三人: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撤销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9)50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1、撤销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5月5日作出的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9)50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责令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对袁某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法律事实

1、原告武某英系袁某华的妻子。

2、2018年7月10日,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德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长沙恒大童话山水城桐溪古镇二标段项目的劳务分包给德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3、2018年10月28日,德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袁某华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由德江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袁某华在长沙恒大童话山水城桐溪古镇二标段项目上工作,工作岗位为放线工,合同期限为完成工程量止。

4、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项目为袁某华等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

5、2018年11月4日上午,袁某华上班时身体出现不适症状,感觉胸口不舒服,后被同事送回工地宿舍休息。下午15时左右,袁祝华依然感觉胸口不舒服,同事将其送往附近的诊所就诊,诊所医生建议送往大医院治疗。随后,袁某华要求回老家浏阳治疗,于是同事便安排车辆送其回老家浏阳。当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袁某华回到浏阳家中,告知其妻子胸口痛,其家人便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晚上19时55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袁某华家中,现场抢救了大概一个小时,晚上21时05分,袁某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6、2019年4月8日,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袁某华死亡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7、2019年4月8日,市人社局受理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5月5日,市人社局作出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9)50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袁某华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8、原告武某英不服,诉至本院。

五、人社局的理由:

市人社局主张,2018年11月4日上午,袁某华在工作过程中身体不舒服,之后被其同事送回家中,此时袁某华已离开工作岗位,其之后在家突发疾病,经120救护抢救无效于2018年11月4日21时05分死亡,其突发疾病时不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能视同为工伤死亡,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依法应不予认定工伤。


六、本案争议焦点:袁某华的死亡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七、评析

一、有关“突发疾病工伤”的相关问题

1、工伤,国际通常的说法是指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又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突发疾病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由于“突发疾病”所遭受的伤害。

3、“突发疾病工伤”与职业病的比较。

首先在中国,要定为职业病,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定为职业病。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的职业病为132种。其次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中有职业危害的因素。“突发疾病工伤”没有对劳动者工作环境有职业危害的限制。“突发疾病工伤”有死亡的条件限制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限制。

4、“突发疾病伤害”与事故伤害的比较

事故伤害是由外来因素造成的。“突发疾病伤害”是由人身体的内在因素造成的。事故伤害的起因简单易追溯。“突发疾病伤害”的起因是复杂的。很难分得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5、对”突发疾病工伤“的认定,要分析疾病发生的连贯性、紧凑性。

6、对于”突发疾病工伤“的认定,要依照社会普遍能接受的情理来作出判断。对于疾病的初始状态和后续发展的状态,以及它后续发展时职工所处的地方。不要作机械地理解。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合情合理的原则,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

二、结合本案来作具体分析

第一个方面:本案中的袁某华生前与江苏省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一般来说,这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第二个方面:本案适用的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三个方面:具体分析袁某华的疾病发生过程

1、袁某华2018年11月4日上午上班时出现身体不适的症状,经过休息后该症状没有缓解,于当日下午15时许被同事送往附近的诊所就诊,诊所医生建议送大医院治疗。随后,袁祝华要求回老家浏阳治疗,于是同事便安排车辆送袁祝华回老家浏阳。

2、当日下午18时20分左右,袁某华回到浏阳家中,病情加重,其家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进行抢救,于2018年11月4日晚上21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3、从症状和时间来看,应认定袁某华上班时身体不适至当日死亡是同一疾病持续的过程,具有连贯性。

4、虽然袁某华在浏阳家中病情加重,但其身体不适发生于当日上班时间,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结论: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9)50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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