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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作者:吕琦律师  来源: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10日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吕琦律师解读】本条采用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杜绝工伤保险部门以正在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理由拒绝向职工支付职工职工医疗费用,也防止了一些企业采取拖延的方式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导致受伤职工陷入无钱治病的绝境,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医疗费用”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其他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待遇工伤基金和企业在此期间否可以拒付,那么需要社保部门的规章进一步明确。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吕琦律师解读】本条和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明显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的标准,从一级伤残到四级伤残支付本人工资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原工伤保险条例一级伤残到四级伤残支付本人工资仅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吕琦律师解读】本条删去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规定修改后将减轻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的负担。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吕琦律师解读】本条修改后提高了5级和6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吕琦律师解读】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全部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新规定修改为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样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而且有助于工伤职工及时拿到医疗补助金,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也会降低参保企业的工伤成本,调动企业自主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有助于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率。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吕琦律师解读】本条提高了伤残补助金的标准,加大了对受伤职工的保护力度。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吕琦律师解读】该条修改的目的和作用同前款观点相同,笔者在此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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