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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部门认定工伤责任自负约定不合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15日
(作者魏清兰)在海淀区某工地干活的小李哭诉说,一个月前,他在给墙打眼时,被一小水泥块崩伤眼,幸亏被工友及时送到医院,才保住眼睛。但光治病就花了近三千元,“可我找到工头让他给报销医药费时,对方却说,事先有劳动合同约定出了工伤事故由本人自负。”
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当即找到工头张某,并看到了那份“工伤事故责任由本人自负”的合同。
凭着这一纸约定,施工方就能摆脱工伤责任吗?海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给予了否定。这种合同不具有合法性。像小李这样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伤残自理”的条款,企业也要按照有关工伤规定处理。 信息来源:机电安全总第17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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