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公出差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执行公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属于职工无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的,企业不再支付;(2)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职工或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3)伤亡职工或亲属已领取了交通事故赔偿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亡补助金或伤残补助金标准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因工外出人员遇意外事故失踪,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是在职工失踪满4年或意外事故发生后满2年,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宣告其死亡后,才能按因工死亡处理。在职工因公外出因意外事故失踪的,(1)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困难的,可予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