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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怎么办?

作者:中华合作时报  来源:中华合作时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18日

安律师:

  您好。我的一个朋友小张在2003年3月的一次工伤事故中变成了植物人。事情发生后,他的家属不懂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只是多次找单位磋商赔偿事宜,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他们只好找有关单位领导评理,并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先后交了部分医疗费用共3万元。到了2006年5月小张的亲属最终了解到需要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局以其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我想问一下,此时小张的家属应该怎么做?

王 红

王红:

  你好。我先跟你解释一下时效的概念。所谓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对身体受到了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参照民法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一年,即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目的,一是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否则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工伤权利,甚至还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关闭、破产而最终使劳动者丧失获取工伤待遇的权利;二是便于工伤认定,可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而无法认定工伤,避免工伤认定争议。照这个规定来看,小张确实已经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

  但我认为,小张此时如果能提供在2003年3月至2006年这期间一直并每年不间断地向有关部门的申诉信访材料,那么主张申请时效没过还是可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作出工伤认定。因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的期限不是固定不变的,遇有正当理由等特殊情况可以中断时效。而且如果小张有一天恢复意识,自己也可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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