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工伤鉴定:法律怎样规定?
作者:北京日报
来源:北京日报
评论: 更新日期:2008年11月22日
在法官审理的案件中,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劳动者维权主要集中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社会保险几个方面。这里两个案例很有典型意义。
法律怎样规定
■宾馆没报批综合工时 员工讨要加班费
案例 小李与北京某宾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小李每周工作6天,当年“五一”和“十一”,因处于旅游高峰期,宾馆没有安排小李休息,也未支付小李加班工资。一年后,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
之后,小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并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单位考勤表和证人证言,以证明她加班的事实和具体时间。她要求宾馆支付她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该宾馆辩称,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质,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加班费都包含在工资里面了,但该宾馆并没有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因此,仲裁委裁决:宾馆支付小李加班费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宾馆不服,起诉到法院。
全额支付加班工资 加发25%补偿金
《劳动法》第39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6条、17条规定,企业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第44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均对加班费做出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逾期不支付 单位加付赔偿金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今年北京市政府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35条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根据上条规定,小李还可以向劳动局相关部门投诉,这样可以不经过较长的诉讼周期,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救济。
■维修工维修时受伤 向谁要工伤认定
案例 小张在某公司从事空调组装及维修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有一天,小张受公司指派,上门到一个客户家进行空调维修,但在维修时,小张从三楼跌落,右腿骨折。出事后,小张和单位就工伤认定和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小张起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劳动争议收案范围为由,向小张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小张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以不属法院收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小张的起诉。这是什么原因?
单位30天职工一年内 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小张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非向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要求认定工伤。
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应依据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小张提请工伤认定时需提交的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小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劳动局将依据上述条款,结合小张的具体情况,对他的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如果小张对劳动局处理不满,可向法院起诉。
工伤专有医疗费用和工资福利待遇
如果小张被认定为工伤,其医疗费用和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