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在一家装修公司上班,在工作时不慎被脚手架砸伤,共花去医疗费用1万余元。梁先生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单位一直没有作出答复。事情拖了有半年多,梁先生感到很气愤,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梁先生可以自己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即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1年提出申请。